【婚姻家事】把钱和房给了婚外的人,配偶能要回来吗?
先说答案:夫妻一方在婚内把共同财产给了婚外对象,另一方的救济路径是清楚的——主张该处分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要求受赠人返还;同时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主张对处分一方少分或者不分。
先看钱的来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把大额共同财产转给婚外对象,损害的是配偶的财产权益。
再看给的目的。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的,另一方主张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受赠人以“不知道对方已经结婚”作为抗辩,通常不能成立。赠与是否无效,看的是处分行为本身是否违背公序良俗,而不是受赠人主观上是否被隐瞒。至于返还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明确,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行为无效,另一方请求第三人全部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还有一类常见情形要分开看:给网络主播的大额打赏,法律定位不同。司法解释把数额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打赏认定为“挥霍”,另一方的救济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
阿梅与老何 2012 年登记结婚。2023 年起,老何与一名女子保持不正当往来。在阿梅不知情的情况下,两年间老何通过微信、支付宝分多次向对方转款,其中不少是带有特殊含义的金额,累计约 28 万元;此外还拿出 40 万元,为对方支付了一套小户型房屋的首付,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此处金额仅为说明计算方式的示例。)
2025 年 6 月,阿梅发现后要求返还。对方答复:自己并不知道老何已婚,钱是老何自愿给的,拒绝返还。
阿梅又发现,老何这两年还给一名网络主播打赏过,累计约 15 万元。
这笔钱阿梅能要回来吗?能要回全部还是只能要回一半?房子登记在别人名下还追得了吗?一定要先离婚才能起诉吗?
(本案例系为说明法律问题而虚构,不对应任何真实案件。)
一、法律确实这么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违背公序良俗与返还):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违反忠实义务的赠与与低价处分):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六条(网络直播打赏):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婚内分割、少分不分与期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二、这笔钱怎么追
判断是三问:钱是不是共同的、给的行为有没有效、能追回多少。
第一问,看钱的来路。本案老何转出的 28 万元和支付的 40 万元首付,如果来自他婚后的工资收入、经营收益,那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阿梅对这些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老何未经阿梅同意擅自处分,且数额明显超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所说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损害的是阿梅的财产权益。这一条不成立的话,后面都无从谈起。(此处金额仅为说明计算方式的示例。)
第二问,看给的行为有没有效。老何转款、付首付的目的,是维持与婚外对象的关系,属于司法解释第七条说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方那句“我不知道他已婚”,并不能让赠与行为变得有效——无效与否看的是行为本身是否违背公序良俗,而不是受赠人是否被蒙在鼓里。
第三问,看能追回多少。这一点上有过争议,现在的规则是清晰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明确,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行为无效,另一方请求第三人全部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不是只返还“属于配偶那一半”,而是全部返还。
那笔 15 万元的打赏要单独算。它不直接适用第七条的赠与无效规则,而是适用第六条:数额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挥霍”。阿梅的救济方式是在婚内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时请求对老何少分或者不分。至于向主播主张返还,实践中通常会区分主播个人实际所得与平台分成,具体要看款项流向和证据。(此处金额仅为说明计算方式的示例。)
边界也要划清。
如果转出的钱本来就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比如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那通常不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问题,另一方主张返还的依据就弱得多。
如果对方不是无偿取得,而是通过正常交易、以合理价格取得的,且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处分未经配偶同意,处理又会不同。司法解释第七条针对的是赠与以及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这两种情形,正常的有偿交易一般不在其中。
日常生活中的小额消费、正常的人情往来,一般不会被认定为这里所说的赠与。判断的关键有两处:一是目的,是否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二是数额与影响,是否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
证据是这类案子的胜负手。要证明的是三件事:款项确实转出去了(银行流水、微信与支付宝转账记录)、款项的性质与去向(购房合同与付款凭证、车辆登记)、以及转款人与收款人之间的关系(聊天记录、共同出行与居住的痕迹)。转账记录上那些带有特殊含义的金额,往往比当事人自述更有说服力。
追讨的时间也不能拖。离婚后才发现对方有转移、隐藏共同财产行为的,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不是从离婚那天起算。
三、几点提醒
第一,先分清财产性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才有“平等处理权”和“擅自处分”的问题;本来就是一方个人财产的,另一方的主张基础不同,路径也不一样。
第二,证据要早固定,越早越完整。转账流水、聊天记录、购房付款凭证,能导出的尽早导出,能公证的尽早公证;自己取不到的,可以通过律师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第三,不要被“我不知道他已婚”这句话挡回来。受赠人是否知情,并不决定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决定效力的是行为本身是否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不一定非要等到离婚。一方有转移、变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这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给出的通道。
第五,离婚分割里有第二道阀门。就算财产追不回来,还可以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转移、挥霍的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才发现上述行为的,在发现之日起三年内起诉,请求再次分割。
四、怎么维权
第一步,把账拉出来:转款的时间、金额、收款人、账户、用途,列成清单,一笔一笔对。第二步,固定证据:银行流水、微信与支付宝转账记录、购房合同与付款凭证、车辆登记信息、聊天记录,能拿到的都留一份;自己无法取得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第三步,明确主张的对象与路径:向受赠人主张赠与行为无效并返还财产;或者向配偶主张在婚内分割、在离婚分割时少分或者不分。第四步,涉及房产、车辆已经登记在他人名下的,及时查询登记信息,必要时依法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再次转移。第五步,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主张:既要求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也要求对已经追回或者尚未追回的财产作出处理。第六步,离婚后才发现对方有上述行为的,在发现之日起三年内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济困难可以拨打 12348 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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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常见问题
Q1:对方说自己不知道他已经结婚,钱是不是就不用还了?
A:通常不是。赠与行为无效的原因,是它违背公序良俗,而不是受赠人是否被隐瞒。受赠人主观上是否知道对方已婚,并不决定这个处分的效力。实践中,法院更关注的是款项的性质、转款的目的,以及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Q2:能要回全部,还是只能要回属于自己的那一半?
A:是全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明确,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行为无效,另一方请求第三人全部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返还之后,这笔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在离婚程序中的,在分割时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已经离婚的,这笔财产属于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依据司法解释第八十三条另行起诉请求分割。
Q3:给网络主播打赏的钱,也能要回来吗?
A:规则与直接赠与不同。司法解释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挥霍”。这种情况下,另一方的救济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至于能否直接向主播主张返还,要看款项的实际流向和主播的实际所得,个案差异较大。
Q4:房子已经登记在对方名下,还能追吗?
A:可以主张。房屋登记在谁名下,并不直接决定款项的性质。如果能证明首付款或者购房款来自夫妻共同财产、转款目的属于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另一方可以主张该处分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请求返还相应财产。需要注意的是,返还的具体形态——是返还房屋还是返还相应价款,要结合房屋现状、登记情况与案件事实判断。
Q5:还没离婚,现在就能起诉吗?
A:可以。一方有转移、变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不必等到离婚。此外,主张向受赠人返还财产的返还之诉,同样可以在婚内提起。是否需要在婚内启动,要看财产是否还在继续转移、证据是否可能灭失,个案判断空间较大。
本文仅作普法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个案请咨询重庆邦熙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