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司机不是车主,出了事故谁来赔?理清责任主体的几个核心要点
先说答案:出了事故该找谁赔,不看车登记在谁名下,而看两件事——谁在开车、谁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
一般规则是这样的: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相应的,不是连带,也不是替人垫付。
车主什么情况算“有过错”,司法解释列了四种常见情形: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其他应当认定有过错的情形。
车与人的分离还有其他几种: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的,由使用人赔偿,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已经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由受让人赔偿;挂靠经营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转让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套牌机动车肇事,由套牌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赔偿,被套牌一方同意套牌的承担连带责任;被盗抢期间肇事的,由盗窃、抢劫、抢夺人赔偿。
找不到人的情形也有出路:驾驶人肇事后逃逸,车辆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机动车不明、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限额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还有一句要提前说清:交强险赔偿的对象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坐在自己车里受伤的,不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内。
老陈把自己名下的一辆轿车借给朋友小杨使用。借车时,老陈就知道这辆车的刹车片磨损严重,一直没去修。小杨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准驾车型相符,当天也没有饮酒。小杨开车经过城区一个人行横道路口时,因制动不及时撞上正在过路的行人老王,交警认定小杨负事故全部责任。老王住院治疗 16 天,各项损失合计约 6.94 万元。这辆车登记在老陈名下,只投保了交强险,没有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老王该找谁要钱?老陈要不要跟着赔?
(本案例系为说明法律问题而虚构,不对应任何真实案件。)
一、法律确实这么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租赁、借用机动车的赔偿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第一条(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的认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转让未登记与未经允许驾驶):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挂靠经营与拼装车、报废车的连带责任):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第三条、第四条(套牌机动车与拼装车、报废车的多次转让):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盗抢期间肇事):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肇事后逃逸与救助基金):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赔偿顺序与交强险赔付范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二、该找谁赔、车主要不要跟着赔
判断顺序是两层:先看谁在开车,再看车主有没有过错。
第一层,先找开车的使用人。因借用、租赁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实际驾驶人是小杨,他负事故全部责任,赔偿责任首先落在他身上。
第二层,由保险先赔。先把老王的损失列出来:医疗费 5.2 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与营养费约 2400 元,误工费 1.2 万元,护理费 2400 元,交通费 600 元,合计约 6.94 万元。这辆车投了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赔满 1.8 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 1.5 万元)没有超过 18 万元,全额赔。交强险一共赔 3.3 万元。本案假定这辆车没有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赔付后剩下的约 3.64 万元,要由侵权人承担。若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这部分先由该险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获赔会更有保障。
第三层,看车主老陈有没有过错。老陈“知道车辆的刹车片磨损严重,且该缺陷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正落在司法解释列举的第一种情形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老陈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据此确定他“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的“相应”有两层意思:一是老陈与开车的小杨之间不是连带责任,他只在自己过错程度对应的范围内承担;二是他承担的是自己那一部分,既不等于全部损失,也不是替小杨垫付。假定人民法院酌定老陈承担剩余损失的两成,即约 7280 元,其余约 2.91 万元由小杨承担。(此处金额仅为便于理解责任划分方式的示例。)
边界也要划清。
如果老陈只是把车借给一个有驾驶证、准驾车型相符、当天没有饮酒、车况也正常的人,那么出借行为本身不构成过错,赔偿责任由使用人承担,老陈不赔。车主担不担责,关键看他“知不知道”,而不是“车是谁的”。
如果车是小杨未经允许开走的,比如擅自拿走钥匙,同样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老陈只在有过错时才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老陈已经把车卖给别人并交付,只是没办过户登记,出了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老陈不会因为行驶证上还是自己的名字而担责。被多次转让、都没办登记的,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这辆车是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经营的,或者是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套牌车,规则就变了: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转让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套牌车由套牌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车是在被盗抢期间肇事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两者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在这种情形下垫付的是抢救费用,并且有权向责任人追偿,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驾驶人肇事后逃逸,车辆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机动车不明、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丧葬等费用,垫付后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三、几点提醒
第一,出借前先“看人看车”。核对驾驶证是否有效、准驾车型是否相符、是否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以及车况是否存在影响安全的缺陷。这四项正是人民法院认定车主有没有过错的常见情形——车借出去本身没问题,明知不能借还借出去,问题就来了。
第二,车辆转让后要及时办理登记。已经交付但没办登记的,出事故原则上由受让人赔;但没办登记会带来另一层麻烦:违章记录、保险变更、责任举证都还指向原车主,能办就尽快办。
第三,挂靠、套牌、拼装车、报废车这几条“省事路子”风险最大。挂靠人与被挂靠人连带,转让拼装车、报废车的转让人与受让人连带,套牌车由套牌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赔偿。省下的是一点费用,担上的可能是整笔赔偿。
第四,车被偷、被抢、被人擅自开走,第一时间报警留凭证。盗抢期间肇事的,责任由盗窃、抢劫、抢夺人承担;未经允许驾驶的,由使用人承担。报警记录和受案材料,也是后续向保险公司、救助基金主张的依据。
第五,坐在自己车里受伤的,交强险不赔本车人员。交强险赔的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自己车上的家人、乘客受伤,损失要看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另行解决;乘坐网约车时受伤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可以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要求平台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四、怎么维权
第一步,现场固定证据、立即报警,拿到事故认定书;同时查清车辆登记的所有人、管理人、实际驾驶人分别是谁,车辆投保了哪些险种。第二步,把损失逐项算清、票据留全: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第三步,协商时不要只跟驾驶人个人谈,把承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一并拉进来;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的,也一并列上。第四步,协商不成,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把实际驾驶人、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一并列为被告,一次性解决。第五步,判决生效后对方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六步,属于肇事逃逸、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情形,可以依法主张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经济困难可以拨打 12348 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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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常见问题
Q1:车借给别人出了事故,车主一定要赔吗?
A:不一定。租赁、借用等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管理人只在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是连带责任,也不是先行垫付。被认定有过错的常见情形有四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其他应当认定有过错的情形。把车借给证照齐全、没有饮酒、车况正常的人,出借行为本身不构成过错。
Q2:车辆登记的所有人和开车的人不是同一个,起诉该列谁?
A:把实际驾驶人列为被告;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的,一并列为被告;同时把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一并列为被告。赔偿顺序是先由承保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Q3:车已经卖给别人但没办过户,出了事故谁赔?
A: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多次转让但都没有办理登记的,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要注意的例外是:转让的是拼装车、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的,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Q4:车被偷了、被抢了以后撞了人,谁来赔?
A: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二者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这类情形下,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抢救费用属于垫付性质,追偿对象是责任人。
Q5:驾驶人肇事后逃逸、找不到人怎么办?主张赔偿有没有时间限制?
A: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所以逃逸并不等于拿不到钱,关键是及时报警、保留证据,便于后续主张。诉讼时效方面,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事故发生后应当尽早固定证据、及时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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