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父母分手时,应多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
# 离婚纠纷|父母分手时,应多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
## 案情简述
2014年10月,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2月,双方在某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5年9月生育一女。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曾于2021年11月、2022年7月向某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均被法院驳回。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
另查明,原告婚前生育有一女,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到父亲责任,由其抚养孩子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有利于孩子成长诉至法院。
## 诉讼请求
1. 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 判令婚生女由被告抚养;
3.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判决夫妻离婚应满足法定离婚条件。通过原告当庭陈述,双方在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联系甚少,仍分居两地,夫妻感情并未和好,故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婚生女抚养问题,原告希望由被告抚养,法庭在庭后征询被告意见时,被告亦同意抚养,且婚生女近年来一直跟随奶奶生活,生活成长环境相对稳定,故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角度考虑,婚生女由被告直接抚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之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
本案中,结合原告收入情况以及尚需抚养一女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原告每月支付婚生女抚养费6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原、被告离婚后,原告依法享有对婚生女的探望权,具体方式、时间由双方自行协商,双方互相配合。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了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其不利后果应自行承担。
## 几点实在话:离婚及子女抚养实务提示
1. **离婚以感情确已破裂为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若双方仍分居两地、联系甚少、无和好可能,再次起诉离婚一般会得到法院支持。
2. **抚养权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法院会综合考量父母双方抚养能力、子女长期随一方生活的稳定现状等因素,而非机械按某一方意愿决定。
3. **抚养费数额综合确定**。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综合判定,不以某一方收入单一因素为准。
4. **探望权是法定权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权,具体方式、时间由双方协商,另一方应予配合,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处理。
5. **积极应诉很重要**。离婚及抚养纠纷中如实陈述、依法应诉、积极出庭,有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 **免责声明**:本案例系根据公开裁判文书信息整理撰写,已对当事人姓名、住址、单位等可识别身份信息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取决于个案证据、事实与法律适用,同类案件不代表会取得相同结果。本文仅供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