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纠纷】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要回来吗?
2024年深秋,西南某市。男方翻着手机里恋爱期间的转账记录,往来笔数较多,部分转账备注带有亲密称谓与结婚相关表述,累计总额二十余万元。他与女方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交往数年间双方一直以结婚为目的交往。2024年11月,两人分手,结婚的预期落空。
恋爱期间转出去的钱,分手后能不能要回来?关键看这笔钱在法律上是什么性质。2024年底,男方委托重庆邦熙律师事务所,以附条件赠与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请求返还因缔结婚姻目的而给付的财物共计二十余万元。
四年三百多笔转账:一份二十余万元的往来清单
据我方逐笔梳理,双方往来的资金分为几块。一是微信转账:恋爱交往期间,男方通过两个微信号向女方转账数百笔,累计十余万元;其中一个微信号登记在他人名下,实际由男方使用。二是微信红包8次,共五百多元。三是黄金首饰两件:恋爱期间男方先后购买两件黄金首饰,合计价值一万六千余元。四是男方父母给付的见面礼、改口费红包,以及男方本人给付的现金。
女方不认可上述款项应当返还,也否认存在“以结婚为目的”。案件的核心问题随之浮现:这些钱,究竟是恋爱期间的普通赠与,还是附结婚条件的赠与?
争议焦点:不是每一笔都能要回来
这是本案最关键的一步,也是最容易被当事人误解的地方。很多人以为“只要是为了结婚给的钱,分手就该全额退回”,但司法实践的判断标准要细得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条件未成就时效力消灭。法院正是从这里出发,先确认了一个前提:情侣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感情而互送礼物或金钱,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赠与已经实际履行的,原则上不可撤销。
接下来,法院按“财物性质、金额、背景”三个维度作了区分。
第一,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大额转账。法院结合双方恋爱时长与收入状况——男方收入水平普通,大额支出明显超出日常恋爱交往的合理开销范围——认为2,000元以上的转账明显超过恋爱日常开销的合理范围,应推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结婚目的未能实现的情况下,这部分应予返还。
第二,标注“520”等特殊含义金额的转账,以及小额转账。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系以结婚为目的的情况下,视为恋爱期间为表达情谊的一般赠与,不予返还。
第三,转账备注中明确写有“结婚用”“以结婚为目的”字样的,直接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应当返还。
值得记下的是,本案主张之所以能站住,靠的不是“我觉得这是彩礼”,而是转账备注里的文字。备注中含“结婚用”“以结婚为目的”字样的共计50笔、金额60,600元,成为认定附条件赠与最直接的证据。
法院怎么算:三笔账,算到个位
判决书里的计算过程,值得完整看清楚。
法院按三类标准分别核算:两千元以上的大额转账、同一天累计超两千元的连续转账、备注明确含结婚用途的转账,扣除重合部分后统一合并计算应返还的转账本金。
首饰部分另算。法院认为,黄金首饰在传统婚俗中常作为信物,一般可认定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但两件首饰合计16,516元,根据男方的经济状况,明显超出了表达爱意而赠与的合理范围,应推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女方应当返还。
至于男方主张的见面礼、改口费红包及现金款项,部分因金额无法核实、部分因缺乏证据支撑,未获法院支持。
两处未获支持:6千元和3千元,为什么没要回来
见面礼和改口费的6,000元被扣,原因只有一个:红包的金额无法核实。视频能证明“给了”,但不能证明“给了多少”。现金3,000元被扣,原因也只有一个:没有证据。
这两处失利,正好把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讲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也就是说,能精确主张的金额,必须是能被证据钉住的金额。本案关于转账的记录之所以能被法院逐笔认定,靠的是完整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与聊天记录——四年间的每一笔都还在。
程序之内:被告缺席,案件为什么走了九个月
本案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程序细节:女方经法院依法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这对应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以及第一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本案由西南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被告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据在案证据作出处理。案件从收案到办结历时约九个月。周期偏长的主要原因在送达环节——这也是当事人启动诉讼前需要有的心理准备:对方不接招,程序不会因此停摆,但会因此变慢。
判决同时载明,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几点实在话
1. 转账备注会变成证据。本案三百多笔往来能逐笔算清、60,600元能直接认定为附条件赠与,靠的就是备注里的“结婚用”“以结婚为目的”。
2. 电子凭证要留全,并且要尽早导出。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可以按交易对象和时间段申请,本案2021年10月至2024年11月的记录被完整导出成册,成为逐笔核对的基础。
3. 用他人身份注册的账号,要提前做准备。本案男方使用的微信号登记在案外人名下,我方在庭前提交了该案外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及身份证明,才把“账号到底是谁的”这个问题解决掉。
4. 诉讼请求要按证据分档。25万余元的诉请里,只有能被证据支撑的部分得到了支持;见面礼与现金的失利,是可以提前预判并规避的。
5. 对方不到庭,不等于案件停摆。公告送达会拉长周期,但不影响判决作出。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判决书援引)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 附义务的赠与(本案判决书援引)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 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本案判决书援引)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 公开审理(本案判决书援引)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 缺席判决(本案判决书援引)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 迟延履行的加倍利息(本案判决书援引)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 举证证明责任(本案判决书援引)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条文来源说明:本文所列条文号均出自本案卷宗起诉状与判决书的援引内容,未另行援引其他法律条文;条文内容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
写在最后
这个案子办下来,最让人印象深的不是判决金额,而是那三百多笔转账记录里反复出现的同一句话——“未来的老婆大人收”。钱是往结婚去的,这一点在四年的记录里写得明明白白。我们做律师的,很多时候就是帮当事人把四年里说不清的心意,变成一张法院能认定的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