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的实务应对记录
抚养权纠纷 | 一审胜诉结案
承办律师:魏君珂 律师 | 办理周期:54天
2025年4月,重庆某县。王先生(化名)带着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和一沓学校缴费记录走进重庆邦熙律师事务所。十五年前,他与李女士(化名)相恋同居,因种种原因未办理结婚登记,孩子出生后随他生活。七年前两人分开,此后孩子一直由王先生及其父母抚养,李女士分文未付。眼看孩子即将初中毕业,王先生决定通过诉讼,把抚养关系和多年欠下的抚养费一并确定下来。
孩子十五岁,母亲缺席了七年
2010年6月,孩子出生。虽按当地习俗办了酒席,但王先生与李女士并未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此后两人共同生活、做过生意,孩子则长期跟随王先生的父母在重庆市某区某镇生活,初中就读于当地某中学。
孩子7岁那年,王先生与李女士分手。分手后,李女士未再探望,也未支付抚养费。七年里,孩子的学费、生活费、医疗费几乎全部由王先生一人承担。王先生多次尝试与李女士沟通未果,最终决定起诉。
缺席庭审,不等于放弃权利
2025年4月2日,王先生向受诉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请求:一、确认非婚生子由王先生抚养;二、李女士按月支付抚养费,自孩子出生至年满十八周岁;三、诉讼费由李女士承担。
2025年4月23日,王先生正式委托重庆邦熙律师事务所,魏君珂律师担任本案一审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律师团队迅速整理证据材料: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当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及监护人证明》、学校缴费凭证等,用以证明孩子长期随王先生生活、李女士未履行抚养义务的事实。
2025年4月30日,受诉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件开庭时,李女士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判。
54天,抚养权与抚养费一并落定
2025年6月16日,受诉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孩子跟随王先生生活;二、李女士自2025年7月1日起,每月25日前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李女士向王先生支付2018年至2025年6月期间垫付的抚养费44500元(按89个月、每月500元计算);四、案件受理费40元由李女士负担。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抚养费。鉴于孩子长期随王先生生活,由王先生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故判决抚养权归王先生。若李女士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几点实在话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平等。**无论父母是否登记结婚,孩子都享有同等的被抚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抚养权归属的核心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法院会综合考量孩子长期生活环境、与父母一方的情感联系、学习稳定性等因素。本案中,孩子自2018年起即随王先生及其父母生活,这是法院将抚养权判归王先生的重要依据。
欠付的抚养费可以追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法院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和被告未履行义务的事实,酌情按每月500元追索了此前89个月的抚养费。
**被告不到庭不等于自动胜诉,但证据必须扎实。**李女士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缺席判决。但若王先生未能举证证明抚养事实和欠付事实,法院亦难以支持其请求。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本案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援引)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 非婚生子女的权利(本案判决书主文援引)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 缺席判决(本案判决书主文援引)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 迟延履行加倍债务利息(本案判决书尾部援引)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条文来源说明: 本文所列条文号均出自本案卷宗民事判决书援引内容,未另行援引其他法律条文;条文原文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
写在最后
拿到判决书时,王先生说的第一句话是:“孩子终于不用背着‘没人管’的名字长大了。”对律师而言,这不仅是一纸判决,更是让一个十五年来由父亲独自扛起的家庭,在法律上获得了应有的确认和支撑。
免责声明: 本文基于真实办案场景撰写,当事人姓名、相关地区名称已作化名处理。本文仅用于展示律师办理抚养权纠纷的实务思路,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援引法律条文均出自本案卷宗,条文内容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如遇类似情况,请携带相关材料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