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离婚抚养权再审案的实务应对记录
抚养权纠纷(再审) | 再审申请被驳回
承办律师:魏君珂 律师 | 办理周期:19天(自受托至提交再审申请)
案号:(2025)渝民申3247号
2025年7月,重庆。一场离婚官司打到了第三轮——女儿一审被判给爸爸,二审改判给妈妈。爸爸不服,委托重庆邦熙律师事务所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他手里的"新证据",是一段二审判决之后与妈妈的电话录音,录音里她说:"你拿钱来,我把人送回去。"
一审:学区房、稳定收入,孩子判给了爸爸
2025年1月7日,雷某某(化名)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起诉曹先生(化名),请求判令离婚,婚生女小诺(化名)由其抚养、曹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曹先生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本案受理费由曹先生负担。
这段婚姻始于2021年8月的自由恋爱,2022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同年8月14日,女儿小诺出生。雷某某称婚后双方性格不合、争吵不断,曹先生还多次对其实施家暴,感情确已破裂。曹先生同意离婚,但坚决主张女儿应随其生活:他在江北区有固定房产且为学区房,父母系个体工商户、有持续收入,孩子的户籍已落在学区房里;而雷某某没有固定住所、没有稳定工作和收入。
法院查明:雷某某婚后全职带娃、没有工作;曹先生于2024年12月入职一家商贸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每月工资4300元,在江北区有固定房产且为学区房。
2025年2月26日,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女小诺由曹先生直接抚养,雷某某自2025年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雷某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因其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曹先生实施了家庭暴力,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判决。
二审翻盘:31万购房款+外公外婆的承诺书
2025年5月14日,雷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这一次,她带来了新的情况——2025年3月13日,雷某某的母亲自愿赠与雷某某个人31万元,同日转入雷某某的银行账户。雷某某以该款购买了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建筑面积78.04平方米的房屋一套,2025年3月31日登记为雷某某单独所有,据称属于南开小学招生范围。雷某某尚有银行存款2万余元,并表示待2025年9月女儿上幼儿园后即上班。她的父母在二审庭询中出具《承诺书》,承诺自愿无条件从经济上、精力上帮助她抚养女儿,包括接送上学、放学及经济帮助;两位老人现均在工作,父亲每月收入约3800元,母亲每月收入约4000元。
曹先生则称,他的母亲在老家垫江摆摊经营日用百货,今年10月领取退休工资后即可来重庆帮助照看孩子。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如离婚时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本案中,双方均有直接抚养女儿的强烈意愿,对孩子的关心、关爱程度相当;雷某某虽暂未上班、暂无固定收入,但其尚有银行存款,足以保障短期内自己和孩子的必要支出,且她表示待女儿上幼儿园后即可上班,无固定收入并非长期状态;其父母亦承诺从经济上、精力上帮助抚养,一审判决后雷某某又购置了单独所有的房屋,居住条件已有保障,已具备抚养孩子所必需的物质条件。更为关键的是,小诺尚年幼,自出生就由雷某某全职照顾,双方分居后也一直随雷某某生活,已形成稳定的生活环境和情感连接。至于曹先生所称雷某某长期沉迷打牌、忽视孩子,其举示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照片不足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2025年6月26日,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改判: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婚生女小诺由雷某某直接抚养,曹先生自2025年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小诺年满十八周岁;驳回雷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段通话录音,能不能把孩子的抚养权"争回来"
二审判决作出后,2025年7月10日,曹先生委托重庆邦熙律师事务所,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作为再审事由。
他提交的"新证据",是一段二审判决作出后他与雷某某的通话录音。录音中,雷某某曾说,只要曹先生拿钱,就愿意把孩子送回去、愿意放弃抚养权,甚至可以请律师写协议;她还表示准备开始新生活、重新组建家庭。曹先生据此认为:雷某某根本不爱孩子,是把孩子当成了向他要钱的筹码,二审认定"雷某某抚养更有利于孩子"属认定事实不清。
雷某某提交书面意见称:通话记录是两人在电话中争吵时所说的气话,不是她的真实意思;她为孩子购买了学区房,父母也承诺无条件帮助抚养,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二审结合雷某某购置单独所有的房屋、尚有银行存款、父母承诺帮助抚养、孩子自幼由雷某某全职照顾等情况,认定由雷某某直接抚养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并无不当;曹先生提交的通话记录,不能证明雷某某放弃了对孩子的抚养权,达不到推翻原审认定的证明目的,再审事由不成立。
因曹先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2025)渝民申3247号民事裁定:驳回曹先生的再审申请。
几点实在话
1. 抚养权之争,核心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本案一审、二审、再审三级裁判,都围绕这一原则展开。物质条件是重要因素,但并非决定因素——孩子长期形成的生活环境、情感连接,往往是更关键的考量。
2. "新证据"要能推翻原判,才够格启动再审。本案中,一段通话录音虽然真实,但被认为不能证明对方放弃抚养权、达不到推翻原审认定的证明目的,再审事由因此不成立。想以"新证据"申请再审,证据的证明力必须足够强、指向足够明确。
3. 判决不是终点,履行与相处才是。无论抚养权判给谁,父母对孩子的爱与责任都不会因此减少。判决之后,按时履行、好好相处,才是对孩子最好的安排。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 离婚的法定情形(本案一审判决书援引)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 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本案一审判决书援引;第三款为二审判决书、再审裁定书逐字引用)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 离婚后抚养费的负担(本案一审判决书援引)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 离婚时的经济帮助(本案一审判决书援引)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 法庭辩论终结后依法判决(本案一审判决书援引)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二审依法改判(本案二审判决书援引)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 · 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本案再审申请书援引)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 再审申请的审查与裁定(本案再审裁定书援引)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 · 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本案再审裁定书援引)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条文来源说明:本文所列条文号均出自本案卷宗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书、再审申请书与再审裁定书的援引内容,未另行援引其他法律条文;条文原文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为本案二审判决书逐字引用内容。
写在最后
一个孩子,一审跟着爸爸,二审跟着妈妈,再审的申请又被驳回。三级程序走下来,小诺最终留在了一直亲手带大她的妈妈身边。这场"夺女之争"里,没有真正的赢家,但我们能看到一条清晰的裁判逻辑:法院从头到尾在意的,不是谁的房子更大、谁的收入更高,而是怎样安排,对孩子最好。
法律能做的,是把孩子的利益放在所有大人的胜负之上。离婚是大人之间的了断,但孩子不该成为谈判的筹码,更不该成为报复的工具。我们做律师的,能做的,是让每一次主张都有法律依据,让每一份证据都被认真对待——剩下的,交给时间,也交给父母的担当。
本文基于真实办案场景撰写,当事人姓名已作化名处理。本文仅用于展示律师办理离婚抚养权纠纷再审程序的实务思路,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援引法律条文均出自本案卷宗,条文内容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如遇类似情况,请携带相关材料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