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恋爱期间大额转账分手后追索款项的实务应对记录
赠与合同纠纷 | 一审胜诉结案
承办律师:刘英杰 律师 | 办理周期:约三个月(2025年4月至8月)
2025年春,委托人张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李某。两人互加微信后,李某多次以各种理由向张某索要财物。张某抱着结婚的期待,在十几天内陆续向对方转账共计 41,663.5 元。不料双方感情迅速破裂并分手,张某要求返还款项未果,遂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委托重庆邦熙律师事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返还全部转账及资金占用利息。
法庭上,被告称转账是恋爱赠与;法院只认证据
2025 年 6 月 10 日,某区人民法院立案,并于同年 7 月 8 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李某辩称,双方系经朋友介绍后交往,相关转账系张某为追求其而作出的无偿赠与,部分款项还用于两人共同消费;张某从未提出缔结婚姻,其所谓"以结婚为目的转账"与事实不符,请求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与李某于 2025 年 4 月 1 日经人介绍相识,交往过程中,张某先后向李某转账多笔,分别为 4 月 2 日 200 元、4 月 7 日 10,000 元、4 月 17 日 520 元、4 月 18 日 1,000 元、4 月 18 日 15,000 元,以及通过案外人向李某转账 14,943.5 元。以上事实有微信转账电子凭证、付款截图、银行卡流水、聊天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男女恋爱期间互赠财物是维系情感的通常做法,符合社会一般常理;但对金额较小或具有特殊含义的财物往来,宜认定为赠与行为。对于金额较大且未注明用途、又缺乏其他证据证明系赠与的大额财物往来,则宜认定为普通借款并予以返还。具体到本案,15,000 元用于美容护理,金额较小或用途明确,宜认定为赠与;而 4 月 7 日的 10,000 元及通过案外人转账的 14,943.5 元,金额较大且未注明用途,结合双方交往时间,应认定为借款并予返还。法院据此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上述两笔转款予以支持。
从委托到一审判决:约三个月
2025 年 7 月 17 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某借款本金 24,943.5 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421 元,由张某负担 169 元,李某负担 252 元(该款已由张某垫付,由李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张某)。
判决同时明确,若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生效后,张某已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案件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顺利结案。
几点实在话
大额转账务必保留完整证据链。 本案能够将恋爱往来中的赠与与借款精确区分,依靠的是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付款截图、聊天记录等证据的相互印证。支付记录、聊天内容、对方用途说明,关键时刻都是证据。
特殊金额与用途直接影响款项定性。 520、1314 等具有特殊含义的红包,以及金额较小、用途明确的日常消费或美容支出,法院通常认定为赠与;无明确用途的大额转账,更可能被认定为借款。
"以结婚为目的"或"借款"都需要证据支撑。 恋爱期间转账性质的认定,关键不在于当事人的单方陈述,而在于是否有证据证明存在结婚目的、借贷合意或赠与意思表示。证据不足,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 借款人返还借款的义务(本案判决书援引)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 逾期利息(本案判决书援引)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 赠与合同的定义(本案判决书援引)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 赠与的任意撤销(本案判决书援引)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 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本案判决书援引)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 小额诉讼程序(本案判决书援引)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 迟延履行利息(本案判决书及执行申请书援引)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 利息约定不明时的处理(本案判决书援引)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本案起诉状及执行申请书援引)
起诉状与执行申请书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起诉讼及申请执行。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本案庭审笔录/原告代理意见援引)
庭审笔录记载,原告代理人提出案涉转账系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因结婚条件未成就,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被告应予返还。
条文来源说明: 本文所列条文号均出自本案卷宗起诉状、庭审笔录、判决书与执行申请书的援引内容,未另行援引其他法律条文;条文原文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
写在最后
一段感情结束时,最难以清算的有时是金钱。本案委托人最终拿回的,不只是 24,943.5 元借款本金,更是一份法院对恋爱期间大额款项性质的明确认定。对于恋爱期间的财务往来,保留证据、明确性质,才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
本文基于真实办案场景撰写,当事人姓名、地址及相关个人信息已作化名/模糊处理。本文仅用于展示律师办理赠与合同纠纷及民间借贷纠纷的实务思路,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援引法律条文均出自本案卷宗,条文内容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如遇类似情况,请携带相关材料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