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从劳务关系认定到责任比例的实务应对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一审胜诉结案
承办律师:张雨 律师、孙樱菊 律师 | 重庆邦熙律师事务所
办理周期:约十三个月(2024 年 12 月收案至 2026 年 1 月一审判决)
一、案件概述
2024 年 11 月,某市某区生态修复项目现场,年过六旬的向某某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排,在其承接的某矿区生态修复与综合利用项目从事苗木栽植工作。作业过程中,因树苗过重,向某某不慎摔倒,致腰椎骨折(L3)。
一场围绕"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劳务关系""赔偿责任主体如何确定""责任比例如何划分"的诉讼由此展开。重庆邦熙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通过系统梳理微信聊天记录、劳务外包协议、病历资料、医疗费票据及司法鉴定意见,最终在某区人民法院一审程序中为当事人争取到胜诉判决。
二、案情经过
1. 事故发生与救治
2024 年 11 月 9 日 9 时许,向某某在项目现场从事苗木栽植时,因苗木过重致腰椎骨折。事故发生后,向某某被紧急送往某市人民医院救治,于 2024 年 11 月 10 日入院,2024 年 11 月 26 日出院,共计住院 16 天。
入院诊断为:腰椎骨折 L3、肝功能不全;出院诊断为:腰椎骨折 L3、肝功能不全、轻度贫血。出院医嘱要求休息一月、避免剧烈运动及过度负重,并佩戴胸腰椎支具下床活动。住院期间,向某某接受内固定术等治疗措施,产生住院医疗费 24 174.12 元,已由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该公司另向向某某支付 4 800 元。
2. 诉前沟通与责任推诿
事故次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通过微信联系另一被告娄某,询问劳务合同签署主体。娄某明确表示系"个人"承接,并将身份证拍照发送给陈某。2025 年 7 月,陈某再次联系娄某,提及向某某已提起诉讼,并称医药费由公司垫付,若向某某起诉公司,公司将同步向娄某追偿。
庭审中,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公司与向某某不存在法律关系,公司与娄某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公司仅应承担选任、指示过错责任,即便担责也应由娄某承担最终赔偿责任。
娄某则辩称:其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仅系向某某进入工地的介绍人;其与向某某均系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双方不存在劳务分包关系;事发后公司单方草拟的《劳务外包协议》并无娄某签字,亦未获追认,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法院审理与认定
某区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1. 劳务关系的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向某某举示了一份仅有首页、无签章的《劳务外包协议》打印件,拟证明其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工资标准为 200 元/工日;但该协议并无娄某签字,且娄某不予认可,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就案涉植树事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虽辩称其与娄某建立承揽合同关系,但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员工与娄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仅能证明双方就人工工资、工作地点等内容进行商谈,不足以认定娄某承揽了案涉植树事宜。在无其他证明力较强的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法院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法院认定:向某某在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接的案涉项目中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向某某在从事劳务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上述责任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为本案接受劳务一方的责任认定提供了基础法律依据。
2. 责任比例的划分
法院同时指出,向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作业过程中对自身安全负有审慎注意义务,其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由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70% 的赔偿责任,向某某自行承担 30% 的责任。
对于娄某的责任,法院认为向某某要求其承担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3. 司法鉴定意见
立案后,向某某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司法鉴定。法院主持各方委托某司法鉴定所进行评定,该所于 2025 年 8 月 18 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鉴定人向某某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 180 日、护理期 90 日、营养期 90 日。向某某为此支付鉴定费 1 430 元。
鉴定程序的启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四、判决结果
2026 年 1 月 8 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某民初 ×××× 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向某某 62 639.66 元;
驳回原告向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赔偿项目明细
法院对各项赔偿认定如下:
经核算,纳入本案处理的物质性损失合计 126 591.12 元,由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按 70% 比例赔偿 88 613.78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3 000 元不再另行划分责任,由该公司全额赔偿。扣除该公司已支付的 28 974.12 元后,尚应赔偿 62 639.66 元。
案件受理费 1 096.29 元,由向某某负担 329.29 元,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767 元。
五、实务要点
1. 证据固定宜早不宜迟
本案之所以能够清晰还原劳务关系形成过程,关键在于及时保全了微信聊天记录、现场照片、病历资料、医疗费票据及劳务协议打印件。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接受劳务一方往往以"不存在劳务关系"或"存在承揽关系"进行抗辩,完整的证据链条是反驳此类抗辩的核心。
2. "承揽"与"劳务"的界限须审慎把握
承揽关系强调工作成果的交付及独立完成作业,而劳务关系则侧重提供劳务本身并接受对方管理。本案中,法院正是从工资结算方式、工作地点由公司指定、工具与住宿安排等细节入手,认定双方构成劳务关系,而非承揽关系。
3. 合理运用司法鉴定固定赔偿基数
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直接决定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的计算。本案中,经司法鉴定确认十级伤残及"三期"期限,为法院准确核算赔偿数额提供了关键依据。
4. 过错相抵规则的准确适用
提供劳务者自身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的,接受劳务一方的赔偿责任可依法减轻。法院在本案中酌定三七开的责任比例,既体现了对接受劳务一方安全保障义务的否定评价,也考虑了提供劳务者自身的注意义务。
六、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 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 过失相抵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 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 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 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 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 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依据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因素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 变更诉讼请求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 举证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 司法鉴定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 判决与调解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 迟延履行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写在最后
从受伤到拿到一审判决,历时一年多。对向某某而言,这份判决不仅是经济上的补偿,更是对"谁在雇佣他、谁该为他的受伤负责"这一核心问题的司法确认。
重庆邦熙律师事务所在本案中的工作,贯穿了证据收集、立案、追加被告、司法鉴定、变更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直至判决执行准备的全过程。通过细致的法律分析和扎实的证据组织,最终帮助当事人在复杂的劳务关系争议中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真实办案场景撰写,当事人、企业及特定地区名称已作脱敏处理。文中援引的法律条款均出自本案卷宗,条款内容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本文仅用于展示律师办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实务思路,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遇类似情况,请携带相关材料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