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追索克扣工资与违法解除赔偿金的劳动仲裁实录
案件类型: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
案件结果:裁决、调解两阶段结案,先后为委托人确认款项合计 47,741.38 元
承办律师:孙樱菊(重庆邦熙律师事务所)
办理周期:2024年11月14日 委托受理 —— 2025年7月10日 结案,约 8 个月
月工资约定 18,000 元的部门副总经理,连续两个月被克扣工资、第三个月分文未发后,又被公司以"多项违反规章条例"为由书面辞退。重庆邦熙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围绕"实际工资标准"与"解除合法性"两大焦点组织证据,经缺席审理获得仲裁裁决支持:拖欠工资 25,241.38 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18,000 元,合计 43,241.38 元;此后再就未休年休假工资等事项申请仲裁,以调解方式另行确认 4,500 元,最终实现双方劳动关系项下权利义务的一揽子了结。本文完整复盘这起案件的代理思路、证据组织与法律依据。
一、案情回顾:月薪一万八的副总经理,遭遇了什么
2024 年 1 月 2 日,夏某入职某文化传播公司,担任研学事业部副总经理,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自 2024 年 1 月 2 日至 2027 年 1 月 1 日。
这份合同里藏着一个日后成为争议核心的细节:合同文本上手写的固定薪资仅为 8,000 元/月,其余报酬"随出勤、工作情况以及工作绩效等浮动计算";而双方在面试时实际口头约定的,是 18,000 元/月 的工资标准。更值得警惕的是,这份劳动合同在签订后即被公司收走,夏某多次索要无果,直至数月后经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才取回——用人单位扣留劳动合同的动作,往往正是为日后压低工资基数、规避赔偿责任埋下伏笔。
入职后的头三个月,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工资(实发 17,610 元、16,846.2 元、17,061.5 元,均为税后、扣缴社保后金额)与 18,000 元的约定基本契合,工资标准事实上按约定履行。变化发生在 2024 年 4 月:公司经营出现问题,开始克扣员工工资——4 月仅实发 10,306.4 元,5 月仅实发 10,861.35 元,6 月工资则分文未发。
2024 年 6 月 26 日,公司以夏某"存在多项违反规章条例的行为"为由,向其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于 2024 年 6 月 25 日终止劳动合同,所列"违规"情形包括旷工、与客户争执造成恶劣影响、违反保密协议等。
但微信记录呈现的却是另一幅图景:6 月 24 日,公司总经理还在微信中对夏某的工作表示认可与赞赏;6 月 25 日,人事职工仍在与其正常对接工作;6 月 26 日,双方还在深入研讨项目推进并获得总经理"全力支持"的表态;直至 6 月 27 日、28 日,财务负责人及财务职工还在与其逐笔核对报销款项。一个即将被以"旷工、违纪"辞退的员工,在此前一周仍被管理层倚重、正常履职——辞退理由与事实的巨大反差,成为本案代理的突破口。
二、争议焦点一:工资标准——合同写的八千,还是实际的一万八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事实争点。用人单位手持一份手写"固定薪资 8,000 元"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的却是 18,000 元/月。孙樱菊律师的代理思路,是以实际履行证据击破书面文本的"缩水"记载:
实收工资记录:2024 年 1 月至 3 月的银行实发金额与 18,000 元/月的约定精准契合,证明双方就 18,000 元标准达成的合意已得到切实履行;
微信聊天记录:与公司总经理、人事职工、财务职工的沟通记录中,多次涉及按 18,000 元标准核算工资的内容;2024 年 6 月 27 日,财务职工还与夏某核算确认当月工资,且明确按全勤 16 个工作日计算——这与"旷工"的辞退理由形成直接矛盾;
举证责任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均由公司一方掌握,而公司既未到庭、也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据。
仲裁庭最终采纳了这一思路:虽然劳动合同载明基本工资 8,000 元/月,但申请人提交的实收工资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与其主张的 18,000 元/月相互吻合,被申请人亦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认定夏某的月工资标准为 18,000 元/月。这一认定直接决定了欠付工资、赔偿金、年休假工资三项请求的计算基数。
三、争议焦点二:解除合法性——"违反规章",还是事后找理由
公司以"违反规章条例"为由解除合同,代理律师从三个层面瓦解了这一说法:
其一,制度前提不成立。 经查明,公司研学部门一贯施行不打卡的弹性工作时间制度,公司人事部门对此明知且从未提出任何异议或实施处罚;《部门制度初案》的相关内容与部门同事的证人证言均可证明,公司从未要求研学部门职工打卡考勤。"旷工"之说失去了制度基础。
其二,事实前提不成立。 前述 6 月 24 日至 28 日的微信记录表明,夏某在收到解除通知前后始终正常履职;公司自身也将夏某 6 月工资核算至 6 月 25 日(16 个工作日)——如果员工真的旷工,公司为何按全勤核算工资?这一细节反过来印证了"不存在旷工等违纪情形"。
其三,公司未完成举证。 以劳动者"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对违纪事实、制度依据及处理程序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举证责任规则,被申请人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举示任何证据,依法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在此基础上,仲裁庭认定: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存在多项违反规章条例的行为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但未举证证明,申请人亦否认存在相关行为,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情形,应当支付赔偿金。
四、拖欠工资与赔偿金的计算逻辑
关于拖欠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亦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夏某在申请时自愿将 4 月、 5 月欠付主张为每月 6,000 元,属于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仲裁委予以尊重。故裁决支持的工资为 6,000 + 6,000 + 13,241.38 = 25,241.38 元。
关于违法解除赔偿金,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同时规定,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夏某 2024 年 1 月 2 日入职、6 月 25 日被终止合同,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故赔偿金为 18,000 元/月 × 0.5 个月 × 2 = 18,000 元。
两笔合计,裁决支持 43,241.38 元,并明确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 5 日内支付完毕;裁决同时告知双方:非终局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程序推进:从缺席裁决到二次仲裁调解
第一段程序:缺席审理,裁决支持 43,241.38 元。 夏某于 2024 年 9 月就工资与赔偿金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立案受理后,夏某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委托重庆邦熙律师事务所,由孙樱菊律师担任仲裁阶段代理人。2024 年 12 月 27 日,代理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申请变更仲裁请求,将赔偿金请求明确为 18,000 元或经济补偿金 9,000 元,并新增两项请求:为履职垫付的报销费用 2,710.47 元、未休年休假工资 9,931.08 元。
2025 年 1 月 15 日开庭。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正如出庭通知书所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仲裁庭遂缺席审理,孙樱菊律师当庭提交代理意见,并出示了五组证据:主体信息材料、劳动关系及诉请金额计算基数材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材料、报销费用证明材料、未休年休假计算期限证明材料,涵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劳动合同、实收工资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个人信息页面截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工资条、《部门制度初案》、证人证言、报销对账确认记录、社保参保证明等。
最终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资 25,241.38 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18,000 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裁决本身即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的规定——本案经调解无果后依法作出裁决。
第二段程序:就年休假等事项再启仲裁,调解结案。 就未获处理的报销费用与未休年休假工资,夏某于 2025 年 3 月再次向同一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包括:报销费用 2,710.47 元及自 2024 年 6 月 27 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代理词中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作为利息计算依据),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 9,931.08 元,合计 12,641.55 元。
其中年休假工资的请求金额,经过严密计算:依《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夏某自 2012 年 8 月参加工作,累计工龄已超 10 年;依《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新进单位职工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2024 年 1 月 2 日至 6 月 25 日共 176 天,176÷365×10≈4.82 天,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享受,故可享受 4 天;日工资收入为 18,000÷21.75=827.59 元;依《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 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之规定,827.59×4×300%=9,931.08 元。
本案经仲裁庭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申请人于 2025 年 7 月 31 日前一次性支付夏某调解款 4,500 元;夏某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上述费用后,双方就劳动关系所产生的相关权利义务结清。 调解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至此,这起历经两段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以"裁决 43,241.38 元 + 调解 4,500 元"的整体结果落下帷幕。
六、几点实在话
工资标准"书面缩水"不必然被锁定。 劳动合同上手写的低薪数额,可以被实际履行情况推翻——银行工资流水、按真实标准核算工资的聊天记录,都是认定实际工资标准的关键证据。日常保留工资到账记录和工作沟通记录,胜诉时就是底牌。
劳动合同被单位扣留,要及时投诉。 本案劳动合同签订后被公司收走,当事人经劳动监察部门介入才取回。扣留合同往往伴随"事后填空"的风险,遇到类似情况应尽早向劳动监察投诉固定证据。
"违纪辞退"的举证责任在公司。 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证明违纪事实存在、制度依据合法且经过公示、处理程序正当。公司不到庭、不举证,就等于放弃抗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赔偿金记住"二倍"规则。 违法解除的赔偿金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工作不满六个月的,经济补偿为半个月工资——本案即"18,000×0.5×2"的算法。
年休假工资可以折算主张。 新入职当年的年休假按剩余日历天数折算,应休未休的按日工资收入的 300% 计付;工龄满 10 年的,别忘了自己每年 10 天的年休假基数。
垫付费用要对账留痕。 为公司垫付的差旅、采购等开支,务必与财务形成书面或聊天记录形式的对账确认——本案 2,710.47 元报销款正是因为有财务对账确认记录,才具备清晰的请求基础。
调解也是落袋为安的路径。 第二段程序中,当事人以 4,500 元调解款加"权利义务结清"条款一次性了结剩余争议,避免了漫长拉锯。维权既要算法律账,也要算时间账和执行账。
公司"不怕仲裁"的放言不可怕。 缺席裁决照样生效,拒不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仲裁制度对劳动者的事后救济是实实在在的。
七、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
以下条文均出自本案卷宗内的仲裁申请书、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代理词、出庭通知书、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等文书,未作增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仲裁裁决书援引):"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仲裁裁决书援引):"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代理词援引):"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代理词援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代理词援引):"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仲裁裁决书、代理词援引):"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仲裁裁决书、代理词援引):"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仲裁裁决书、代理词援引):"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仲裁裁决书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仲裁裁决书、代理词援引):"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出庭通知书援引,本案缺席裁决的直接依据):"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仲裁裁决书援引):"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援引):"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仲裁申请书、代理词、仲裁调解书援引):"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仲裁申请书、代理词、仲裁调解书援引):"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仲裁申请书、代理词、仲裁调解书援引):"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次仲裁代理词援引,用于报销款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依据):"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写在最后
这起案件里,最触动我们的不是最终的数字,而是当事人最初面对的局面:合同被扣留、工资被"缩水"、辞退理由被"捏造",而对方放出的话是"不怕仲裁"。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往往处在证据与话语的双重弱势——但法律把关键砝码放在了正确的一侧:工资标准的实际履行可以证明,违纪解除的举证责任由单位承担,拒不到庭的后果由缺席者自担。
对用人单位而言,本案同样是一面镜子:试图以低填合同、虚列违纪理由来压缩用工成本的操作,在完整的工资流水和聊天记录面前不堪一击,最终付出的反而是"工资 + 二倍赔偿"的代价。
如果您正在遭遇欠薪、违法辞退,或对工资基数、年休假折算、经济补偿的计算存有疑问,欢迎带着您的材料与重庆邦熙律师事务所联系。我们更希望在程序启动之前,就帮您把证据固定下来。
免责声明:本文系重庆邦熙律师事务所承办真实案件的实务复盘,基于卷宗材料整理撰写;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除承办律师及本所名称外,其余人员、企业、地名均已作脱敏处理,具体案号等识别性信息亦予隐去。本文不构成对任何个案处理结果的承诺或保证,具体案件的处理需结合个案证据与法律规定判断。如您正面临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