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起公路摊位租赁引发的合同无效确认之诉的实务应对记录
租来的摊位,竟在公路上
2025年4月,他经人介绍通过微信与对方取得联系,并转账1000元作为餐馆摊位订金;4月底,双方签订《摊位租赁协议》,约定对方将位于西南某市某区一处临路位置、长约3米、宽约0.7米的摊位出租给他使用,租期一年,每月租金2600元,租金按季度支付。当天,他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首期租金及押金,对方在聊天中确认“收到2个月摊位费和押金”。
5月1日开业后生意清淡。5月上旬,他主动与对方协商退租:对方先表示可以退2000元押金,又称等6月30日前把摊位转租出去再退600元;再后来,对方以“是你先违约了”为由,主张按协议可以不退押金。协商一时僵住。
真正让局面起变化的,是他对摊位本身的追问:这个位置,对方到底有没有权利出租?经了解,该摊位地处公路上,并非个人私有财产,对方既不是这段公路的所有权人,也不是使用权人。
先把“合同为什么无效”讲清楚
接受委托后,刘英杰律师没有先去催对方退款,而是先把证据摆正:《摊位租赁协议》、微信聊天记录、两笔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凭证上有相应的时间和具体金额)、租赁摊位现场照片,逐一核对固定。这些材料相互印证出两层基本事实:一是对方收取了租金及押金共计7800元;二是出租位置位于公路之上。
在此基础上,律师把主张落在“合同无效”上:公路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管理、维护与运营。本案中,对方既非公路所有权人,也未依法获得公路管理部门的授权或委托,擅自将公路作为摊位出租,属于典型的无权处分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把公路当摊位出租,恰恰同时触碰了这两条红线。
一份起诉状,五层辩论意见
2025年5月底,律师代为起草《民事起诉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西南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三项诉讼请求:一是确认双方签订的《摊位租赁协议》无效;二是主张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租金押金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三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围绕“合同无效”这一核心主张,律师进一步整理出五层辩论意见:其一,被告对公路不具备合法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无权出租,属无权处分;其二,公路的使用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将公路用作摊位出租涉及改变公路既定用途,被告从未出示过任何合法审批文件;其三,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应当对租赁物拥有合法处分权,被告作为出租方的主体资格存在严重瑕疵;其四,出租公路摊位的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五,该租赁合同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公路的畅通与安全关乎公共交通秩序乃至应急救援,若此类行为被认定有效,将引发随意侵占、滥用公路资源的恶劣示范。
25天,从证据梳理到立案受理
从收案到完成立案受理,前后不到一个月。律师指导委托人补全证据材料,调查案件事实,完成起诉状、证据目录与辩论意见的起草,案件经法院审查后依法立案受理,委托人对办理过程表示认可。
需要说明的是,立案受理只是诉讼的第一步,实体结果有待法院审理认定。本案的意义更多在于路径本身:当一纸合同的标的物压根不在对方手里时,“确认合同无效、返还财产”是一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退出通道。
几点实在话
租铺位,先问权属。签协议前,查一查出租人对铺位有没有所有权或合法处分权,一份无效合同,签得再正式也握不住权利。
转账留痕,聊天别删。本案从订金1000元到租金押金6800元,每一笔都有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可以调取,聊天记录里的承诺与反悔,也都是证据。
协商不成,法律留了出口。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的,当事人可以主张返还因此取得的财产,这不是靠嗓门大,而是靠条文。
别被“按协议不退押金”吓住。对方拿协议说“你先违约”时,先看这份合同本身是否有效——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定情形(本案《辩论意见》援引)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 · 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禁止行为(本案《辩论意见》援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提起民事诉讼的程序依据(本案《民事起诉状》援引)
起诉状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未具体指明条文序号。
条文来源说明:本文所列条文均出自本案卷宗《民事起诉状》与《辩论意见》的援引内容,未另行增减其他法律条文;条文完整表述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
写在最后
这起案件金额不大——七千八百元,却把一个常见误区摆上了台面:不是白纸黑字的合同都算数,合同的效力首先取决于标的物和内容合不合法。对承租人来说,签协议前多问一句“这地方你有没有权出租”,可能比事后任何救济都省心;对出租人来说,把自己无权处分的东西租出去,收了钱也握不住,还要面对返还与利息的主张。我们做律师的,很多时候就是帮当事人把“感觉不对劲”,变成法庭上说得清、立得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