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单位三年不给缴社保?她用一份书面通知,把被动变成了主动
2026年年初,西南某市。一位年轻女教师走进重庆邦熙律师事务所:她在一家民办幼儿园做了近三年教师,单位始终没有为她缴纳社会保险。反复沟通没有结果,她已经向单位发出了一份书面被迫离职通知,接下来怎么走,心里没有底。
近三年讲台站下来,一份社保始终没落地
三年多前,当事人入职当地一家民办幼儿园,担任教师岗位,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尚未届满。
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但自入职之日起,这家幼儿园始终没有为当事人办理参保,双方几次沟通,也没有实质进展。
社保一断就是近三年。对一名普通工薪岗位的年轻人来说,这意味着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各项保障的持续缺位,也意味着——依法律规定,她有权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一份书面通知,把被动变成主动
当事人委托重庆邦熙律师事务所,张雨律师承办。
律师接案后没有先谈情绪,而是先把法律关系摆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依照该法第四十六条,劳动者依照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该法第四十七条确定。
在这一框架下,当事人向幼儿园发出书面被迫离职通知,写明法律依据,列明诉求:补缴社会保险或赔偿相应损失、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结清工资待遇、办理离职手续,并限定了协商处理期限。
期限届满,单位没有给出实质回应。纠纷进入仲裁程序。
从递交仲裁申请到达成调解,前后约二十天
此后,仲裁申请递交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请求裁决幼儿园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按近三年的工作年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各项合计一万余元。
递交申请后,律师没有把功夫只花在等开庭上,而是围绕双方的分歧组织协商:社保欠缴的事实清楚、依据明确,继续程序对抗,单位面临的是补缴与赔偿的叠加成本,当事人要面对的则是一轮又一轮的程序消耗。把账算明白,把后果讲清楚,调解的空间就出来了。
递交申请后不久,经组织协商,双方就工资、经济补偿等事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案件调解结案。从收案到案结,前后约二十天。对当事人来说,近三年的社保欠账有了说法;对幼儿园来说,在仲裁裁决之前把纠纷画上句号,是成本最低的一种收场。
几点实在话
社保不是可以商量着来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加给用人单位的强制义务,不能用一句“工资里已经补给你”替代。欠缴的时间越久,单位累积的违法成本越高。
被迫解除,要“解”得有依据、有留痕。以未缴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写明法律依据、列明诉求,一样都不能少。主动权是靠纸面上的规范换来的。
申请仲裁不等于撕破脸。仲裁是法定程序,也是重新坐下来的机会。把事实、依据和双方的成本摊开算清楚,调解常常比裁决更快解决问题。
调解不是终点。达成一致的方案要一项一项兑现,社保补缴、款项支付、离职手续,每一项都要落在纸面上。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强制义务(本案书面被迫离职通知援引)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 社会保险费的申报与缴纳(本案书面被迫离职通知援引)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劳动者单方解除(本案书面被迫离职通知及仲裁申请书援引)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 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书面被迫离职通知援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 经济补偿的计算(本案书面被迫离职通知援引)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条文来源说明:本案书面被迫离职通知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本案仲裁申请书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本文未另行援引其他法律条文,条文内容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
写在最后
这起案件最终停在一份双方签字的调解方案上:没有裁决,也没有一轮又一轮的程序对抗,只有各自算清楚、愿意履行的条款。对在讲台上站了近三年的年轻教师来说,社保不是小事,它是养老、看病、失业时兜底的那张网;单位欠下的,法律允许劳动者拿回说法。我们做律师的,很多时候就是帮当事人把这份“说法”写进书面通知、算进仲裁请求,再把它变成双方都愿意签字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