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实务应对记录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一审胜诉结案
承办律师:张雨 律师、孙樱菊 律师 | 办理周期:14个月
2024年11月9日,重庆某区矿区生态修复项目现场。清晨九点,坡地上还浮着一层薄雾,64岁的向某正弯腰搬起一株待栽的绿化苗木。为了这份日薪200元的栽植工作,他前一晚才从家里赶来。就在他发力起身的瞬间,苗木的重量全部压向腰背——一声闷响,人瘫倒在土坑边,再也站不起来。当天,他被紧急送往医院,CT显示:腰3椎体骨折。
从入院到判决,这起案子走了14个月。14个月里,我们要解决三个问题:谁是用工方、责任怎么分、损失怎么算。最终,法院判决用工单位承担70%责任,赔偿62639.66元,我方当事人部分合法权益得到法院支持。
第一天就倒下,用工方却说"跟我没关系"
向某是被老乡娄某叫到工地的,工作内容是在用工单位承接的某生态修复林相改造工程项目从事苗木栽植。事故发生后,用工单位却主张:公司不认识向某,向某是娄某的人,公司与娄某之间是承揽关系,应当由娄某赔偿;就算公司有责任,也只是选任、指示过错。
这套抗辩看似严密,实则是一道责任转移的"防火墙"——把用工单位这一层摘出去,让一个同样靠做工吃饭的个人来承接全部赔偿风险。而对一个64岁、腰椎刚做完内固定手术的劳动者来说,这几乎等于拿不到赔偿。
第一步:追加被告,把用工链条完整拉进法庭
2025年5月,我们向法院提交《追加被告申请书》,申请追加娄某为本案被告。理由很直接:娄某是向某进入该项目的直接联系人,在劳务关系中起到召集、组织作用,与案件处理结果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追加其参加诉讼,有助于法院全面查明劳务关系的形成过程与各方权利义务分配,准确认定责任比例。
同时,我们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申请对伤残等级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这是把"伤了"变成"赔多少"的关键一步。
第二步:用证据说话,拆掉"承揽关系"的抗辩
庭审的胜负手,是我方举示的一份《劳务外包协议》。该协议载明用工单位为本案用工单位、承包方为娄某,工作内容为苗木栽植、工作地点在某区,并明确约定"工资不分男女工,200元一个工日"。这份协议证明了两件事:其一,案涉项目系用工单位承接,向某的工作内容、地点与用工单位承接项目完全吻合;其二,用工单位认可并知晓向某的工资标准为200元一个工日。
用工单位辩称与娄某系承揽关系,但法院查明:用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员工与娄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仅能证明双方在商谈人工工资、工作地点等内容,并不能据此认定娄某承揽了案涉项目的植树事宜;在无其他证明力较强的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该抗辩意见未获采信。法院认定:向某在用工单位承接的项目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向某在从事劳务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在本案中的落地。
第三步:把每一笔损失算到有据可依
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2025年10月,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诉请明确为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
关键的"公平"也在这一步出现:法院同时认定,向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工作过程中应有审慎注意义务,其未对自身安全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对损失亦应承担一定责任。据此,法院酌定由用工单位承担70%的责任、向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这一划分并非"和稀泥"。它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确立的过失相抵规则: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院把责任比例、赔偿项目、计算标准逐项写明,恰恰体现的是裁判的精细而非含糊。
14个月,从委托到一审胜诉
法院经审理,判决用工单位赔偿向某62639.66元,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96.29元,由原告负担329.29元、被告负担767元。
这个数字是怎么来的?判决书逐项作了认定:医疗费24174.12元(已由用工单位支付,因涉及责任划分,纳入本案一并处理)、误工费18000元、护理费63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营养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7466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1430元。
上述损失中,不含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部分共计126591.1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用工单位按70%赔偿88613.7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因确定时已考虑双方过错程度,不再另行划分责任,由用工单位全额赔偿;扣除用工单位已支付的28974.12元后,还应赔偿62639.66元。
值得一提的是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向某定残时已年满65周岁,法院按重庆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778元/年的标准,以15年、十级伤残10%的比例计算,得出74667元。误工费一项,虽然向某已年满60周岁,但法院查明其受伤前确实在从事一定工作,因未举证证明受伤前一年的收入情况,酌定按100元/天的标准支持18000元——这也提示我们:超过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主张误工费,收入证据的完备程度直接决定支持额度。
几点实在话
别忽略"谁是用工方"这个前置问题。本案第一道坎不是赔偿数额,而是用工单位试图把责任推给介绍人。及时追加被告、让用工链条完整进入法庭,赔偿才有落点。
书面凭证是拆抗辩的利器。一份载明用工单位、承包方、工作地点、工日单价的《劳务外包协议》,直接击穿了"承揽关系"的说法。做工时的协议、聊天记录、工资凭证,平时看着没用,关键时刻定输赢。
鉴定要早做。伤残等级和"三期"(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是赔偿计算的基数来源。本案在诉讼中及时申请鉴定,各项损失才有了明确依据。
收入证据要留全。超过退休年龄仍在务工的当事人,误工费能否按实际收入计算,取决于能否举证受伤前的收入状况。证据不全,法院只能酌定,往往低于实际损失。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 过错责任原则(本案判决书援引)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 过失相抵(本案判决书援引)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 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本案判决书援引)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 医疗费(本案判决书援引)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 误工费(本案判决书援引)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 护理费(本案判决书援引)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 住院伙食补助费(本案判决书援引)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 营养费(本案判决书援引)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 残疾赔偿金(本案判决书援引)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本案判决书援引)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因素(本案判决书援引)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 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本案判决书援引)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 宣判与判决书(本案判决书援引)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 迟延履行的加倍支付(本案判决书援引)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 申请鉴定(本案卷宗《司法鉴定申请书》援引)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 诉讼请求的变更(本案卷宗《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援引)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条文来源说明:本文所列条文号均出自本案卷宗起诉状、申请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与判决书的援引内容,未另行援引其他法律条文;条文原文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
写在最后
从2024年11月9日倒下,到2025年12月拿到判决,14个月。60多岁的向某要的从来不是一个惊人的数字,而是一个说得清的答案:伤是在工地上受的,责任就该有人担。62639.66元不算多,但判决书上每一项损失对应的法条、每一分比例的划分,都写得明明白白。我们做律师的,很多时候就是帮一个说不出道理的人,把道理变成一份盖章的判决。
本文基于真实办案场景撰写,当事人姓名已作化名处理。本文仅用于展示律师办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实务思路,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援引法律条文均出自本案卷宗,条文内容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如遇类似情况,请携带相关材料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