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社保的劳动争议实务应对记录
2024 年初,杨先生入职某健康管理公司,先后被派到不同门店,从事财务、足疗师等岗位工作,平均每月工资四千一百余元。活没少干,班没少上,但一年多过去,劳动合同一份没签,社会保险一分没缴。
没合同、没社保,他选择被迫离职
2025年2月,李先生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被迫离职,次日通过微信向公司负责人送达《被迫离职通知书》,写明三项要求:三日内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办理社保转移及档案移交手续、联系本人协商赔偿。迟迟等不来回应的李先生,委托了重庆邦熙律师事务所。
这份通知书里的每一项主张,背后都有出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公司用工一年多,始终没有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 2024 年 2 月至 2025 年 1 月,共 11 个月,对应二倍工资差额三万七千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李先生据此提出被迫离职,并主张3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一万二千余元。
83天,从递交仲裁申请到达成调解
张雨律师接案后做的第一件事,是把证据一块块拼齐: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调取公司登记信息,收集考勤记录表及照片、门店手工工资结算表,固定按公司安排辗转各门店工作的微信聊天记录,连同被迫离职通知书和微信送达记录,一并递交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申请提出:确认双方自2024年1月至2025年2月存在劳动关系,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三万七千余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一万二千余元,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2025年4月,仲裁委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审理期间,律师一边对接仲裁员,一边与公司沟通。2025年5月,经某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劳动关系于2025年2月解除;公司于2025年5月底前一次性支付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合计15000元;款项付清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权利义务全部结清。同日,李先生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作出仲裁决定书,准许撤回。
调解书不是终点,钱到账才是
从递交仲裁申请到签字调解,83天。但协议签了,钱没来。
律师随即指导李先生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2025年5月,某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同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作出民事裁定书,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并写明: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约定付款期限届满,公司仍未履行。2025年6月,李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15000元;同月,法院立案执行。执行程序启动后,公司向李先生履行完毕,15000元全部到位。2025年11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以执行完毕结案。
几点实在话
没签劳动合同,日常一定要留痕。二倍工资差额不是喊出来的,是证据拼出来的。本案的考勤记录表、门店手工工资结算表、安排工作的微信聊天记录,每一份都在回答同一个问题:你在这里上班,公司管着你。没有这些,主张无从谈起。
被迫离职,理由和程序都要站得住。以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但必须书面通知、留存送达记录。本案从离职通知到微信送达,每一步都留了底,事后从容。
调解协议签了,不等于钱到账。诉请合计5万余元,最终调解以15000元一揽子解决——各让一步,换来的是明确的付款期限和一次性了清的权利义务。但签字只是第一步,司法确认和强制执行,才是把纸面权利变成真金白银的底气:对方反悔,无需再打一场官司,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 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本案仲裁申请书、被迫离职通知书援引)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本案仲裁申请书、被迫离职通知书援引)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本案仲裁申请书、被迫离职通知书援引)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 社会保险登记义务(本案仲裁申请书、被迫离职通知书援引)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 · 自行和解与撤回仲裁申请(本案仲裁决定书逐字援引)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 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本案民事裁定书援引)
该条是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依据。本案民事裁定书依照该条裁定:双方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 · 执行完毕结案(本案结案通知书援引)
该项规定是执行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的依据。本案结案通知书援引该条,确认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全部付款义务,案件以执行完毕结案。
条文来源说明:本文所列条文号均出自本案卷宗劳动仲裁申请书、被迫离职通知书、仲裁决定书、民事裁定书及结案通知书的援引内容,未另行援引其他法律条文;条文原文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为仲裁决定书逐字引用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仅摘录与本案相关的第一款。
写在最后
李先生最后拿到的,不是一句“再等等”,而是一笔如约到账的执行款。他说,这一年多的班没白上,该拿的,一分没少。我们做律师的,很多时候就是帮劳动者把“忍了”两个字,换成通知书、调解书和执行裁定上白纸黑字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