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引发被迫离职的实务应对记录
少发的两千元,没人给说法
周某与外地一家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驻到重庆的食品企业从事销售工作,任区域销售岗位。2025年初,公司发放2024年12月工资4400元,无故克扣约两千元。更让他在意的,是多次催促之后公司的不予理睬——今天可以少发两千不作解释,明天就可能少发更多。
先理证据,再定策略
2025年2月,周某委托重庆邦熙律师事务所,孙樱菊律师承办。接受委托后,律师没有先去“讨说法”,而是先把证据摆正: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工作沟通记录、工资银行流水、个人所得税完税记录,逐一核对。大量材料相互印证出一个基本事实: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在此基础上,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代为拟定《被迫离职通知书》——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律师依据法律规定拟定被迫离职通知,向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同时送达,明确提出结清工资、办理社保转移、协商赔偿等法定主张,并告知逾期不处理的法律后果;办理社保转移及档案移交手续;联系本人协商赔偿事宜。并载明,若逾期未回应,将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申请劳动仲裁。
15天,一封通知书换来的和解
通知书送达后,公司方面与周某达成和解,争议没有进入仲裁程序,双方权利义务就此了结。从委托到双方达成和解,仅用了半个月左右——不靠运气,靠的是一份有事实依据、有法律依据、程序规范的通知书。
几点实在话
工资少发了,先留痕。银行流水、工资条、催促补发的沟通记录,关键时刻都是证据。本案证据链能够完整闭合,靠的是六年多来逐月的工资发放记录与工作沟通记录。
被迫离职要走对程序。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有事实依据,要书面通知,要留好送达凭证;程序走错了,后续主张就可能站不住。
不是每起纠纷都要打到底。证据扎实、主张明确时,一封合法有据的通知书,往往就能把对方带回协商的桌面,时间和精力成本远低于一场仲裁、诉讼。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案《被迫离职通知书》援引)
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条文来源说明:本文所列条文号出自本案卷宗《被迫离职通知书》的援引内容,未另行援引其他法律条文;条文完整表述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
写在最后
周某最后拿到的,不是一纸裁决,而是一次不用对簿公堂的和解。对劳动者来说,工资不只是钱,更是劳动关系里最基本的那份兑现;对用人单位来说,少发两千元省下来的,从来抵不上失去的信任和可能付出的代价。我们做律师的,很多时候就是帮当事人把一次次催促换来的沉默,变成一份对方不得不正面回应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