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涉澳居民离婚纠纷的实务应对记录
离婚纠纷 | 一审判决准予离婚
承办律师:魏君珂 律师 | 办理周期:约一年(一次诉讼判决离婚)
2024 年 12 月,一位常住珠海的澳门居民孙女士(化名)来到重庆邦熙律师事务所。她与同为澳门居民的黄某某(化名)结婚十余年,婚姻早已名存实亡,但双方既不愿回澳门办理离婚,也不清楚内地法院能否受理。经律师团队对管辖、婚姻档案、涉澳送达等程序逐一梳理,最终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一次诉讼实现判决离婚。
01|长期分居,婚姻关系名存实亡
孙女士与黄某某于 2008 年 10 月 8 日在内地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也无夫妻共同财产。
据卷宗记载,两人婚前了解不深,婚后因生活理念、习惯差异较大,始终未能建立稳定的夫妻感情。自 2014 年起,双方便开始协商离婚事宜,但一直未正式办理手续。2023 年 2 月 5 日,黄某某搬离共同住所;次日,他在微信中留下一句"我搬完了,钥匙在桌上"。2023 年 3 月 21 日,孙女士再次联系时,发现对方已删除其微信,此后双方再无联系。
至此,一段持续十余年的婚姻,在法律与情感上都走到了必须了断的节点。
02|程序难点:涉澳身份与送达周期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原、被告均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是否能在内地立案、由哪家法院管辖、涉澳送达需要多长时间,是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
接受委托后,魏君珂律师团队迅速开展工作:
调取婚姻档案:确认婚姻登记地,锁定内地法院管辖权;
固定分居证据:整理结婚证、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材料,证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
推进涉澳送达:因被告在澳门且无内地常住地址,送达程序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特别规定,周期较普通离婚案件更长。
经与法院充分沟通,案件最终在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原江北区人民法院)成功立案。
03|庭审与判决:缺席审理,一次判离
2025 年 12 月 18 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告黄某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庭审中,原告孙女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君珂律师到庭参加诉讼,并围绕婚姻存续、分居事实、感情破裂等核心问题进行了陈述和举证。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至今已逾两年,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025 年 12 月 19 日,法院作出判决:
准予原告孙女士与被告黄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 240 元由原告孙女士负担。
从开庭到拿到判决,仅隔一日。
案件信息
项目 | 内容 |
案号 | (2025)渝 0105 民初 14721 号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委托人 | 孙女士(化名) |
承办律师 | 魏君珂 |
受案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普通程序 |
裁判结果 | 判决准予离婚 |
几点实在话
涉澳离婚,内地法院可以管。只要婚姻登记地在内地,或一方/双方经常居住地在内地,就可以依法向内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不必专程返回澳门。
分居事实要留痕。聊天记录、搬离证明、短信往来、租金支付凭证等,都能成为证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关键证据。口头主张很难被法院采信。
对方不出庭,不影响判决。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感情确已破裂、证据充分的,照样可以一次判离。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 离婚案件中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本案判决书援引)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 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本案判决书援引)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 缺席判决(本案判决书援引)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 诉讼终结情形(本案判决书援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一方当事人死亡,另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没有异议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 对领域内无住所当事人的送达(本案判决书援引)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无法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其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条文来源说明:本文所列条文号均出自本案卷宗起诉状与判决书的援引内容,未另行援引其他法律条文;条文原文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
04|你可能还想问
Q:双方都是澳门人,能在重庆起诉离婚吗?
A:可以。只要婚姻登记地在内地,或一方/双方在内地有经常居住地,内地法院即具有管辖权。具体由婚姻登记地或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受理。
Q:一方不出庭,法院会判离吗?
A: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只要原告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仍可依法准予离婚。
Q:分居满两年就一定能判离吗?
A: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且需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分居事实及原因。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分居,或无法举证感情不和的,法院未必支持离婚请求。
写在最后
一段持续十余年的婚姻,最终以判决方式画上了句号。对孙女士而言,这张判决书意味着她可以从一段早已名存实亡的关系中正式走出,也意味着法律在情感无法挽回时,给了她一个清晰的终点。
法律从不制造对立,它只是让该结束的关系,体面地结束。
律师介绍
魏君珂 律师重庆邦熙律师事务所 专注婚姻家庭、民商事争议解决等法律服务领域